XX市人民政府
第XX号
XX市人民政府令
《XX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XX月XX日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市长:XXX
2024年XX月XX日
XX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精细化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采取湿式清扫、机械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