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变化和财政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调整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月人均提高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月人均提高80元。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比由1.29:1缩小至1.25:1。
二、资金保障。调整后的低保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低保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程序,规范对象认定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发放,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三、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走访。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低保渐退政策,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六个月渐退期。
四、衔接配合。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加强低保制度与就业扶持、产业帮扶等政策的协同配合,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增收摆脱贫困,防止"福利陷阱"。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实施,新的保障标准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市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监督,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本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XX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5日